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精密工程學會,英文名稱Taiwan Society for Precision Engineering ( TSPE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共同推動有關精密工程之研究與應用,以協助我國精密工程學術發展,並臻產業昇級與工業轉型為宗旨。( 精密工程技術涵蓋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材料、化工、光學、量測分析…等,為增加產業產品附加價值,整合產官學研各界相關資源,學會積極深耕工業基礎技術中最主要的精密技術,以掌握製造關鍵性設備、零組件和原料及製程技術,期紮根精密工程技術能量,提升台灣工業世界競爭力。)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主管機關核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各學門相關人力,致力於精密工程科技學術研究,進而推動產業界之應用與研發。
二、舉辦、協辦有關精密工程之學術研討會、講習、訓練、討論、觀摩、展覽等活動。
三、蒐集整理國內外有關精密工程及最新發展之資料以供學術及企業界研究參考。
四、接受政府及公私立機關企業之委託,研究或解決有關精密工程相關之問題,並提供專業評鑑與審查之服務。
五、協助學校落實精密工程教學及研究。
六、與國內、外有關機構、學術團體、企業組織聯繫,促進學術及技術交流。
七、從事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經濟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至二人行使權利。(學校團體代表一人;其他團體代表二人)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四、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五、學生會員:需年滿廿歲,現於國內外公私立學校就讀,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凡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為利組織運作,會員﹝會員代表﹞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其欠繳會費一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由理事會決議後予以停權;其欠繳會費二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得視同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一百人,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會員會員代表﹞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當選理監事及後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納,金額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NT$300元。
(二)團體會員:NT$2000元。
(三)學生會員:NT$200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3月底前繳交一次)
(一)個人會員年費:NT$500元。
(二)團體會員:分以下二種:
A.學校單位: NT$10,000元 (會員代表一位);
B.其他團體織組NT$20,000元(會員代表二位)。
(三)學生會員:NT$300元
以上之個人或團體會員,若初始入會時,即一次繳足十倍常年會費者,得免繳入會費,且若未來學會調升年會費時不必補繳差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1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4.3.27 函,證書NO.台內團字第1040013272號>。准予備查。